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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3年10月1日起之採購案,保固金由百分之五調整為百分之三
依政府採購法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25 條
1、保固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2、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金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
若採購案須收取保固金者,得標廠商須繳交契約金額百分之三之保固金,於保固期限屆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