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補助國家重點領域國際合作聯盟與國際產學教育合作聯盟計畫作業要點

一、 依據︰行政院核定之「促進國際生來臺暨留臺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中長程個案計畫。



二、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強化人口及移民政策」,協助大學校院組成「國家重點領域國際合作聯盟」與「國際產學教育合作聯盟」(以下簡稱聯盟)推動前瞻研究、師生交換、產學合作、人才培育及華語教育等國際合作;透過設置聯盟秘書處、聯盟相關專案辦公室及海外基地,協助聯盟吸引國際優秀學者與外國學生來臺交流或就讀,同時選送國內教師與學生赴國外交流,以強化人才交流與循環,特訂定本要點。



三、 補助對象:
(一) 加入國家重點領域國際合作聯盟及國際產學教育合作聯盟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聯盟學校)。
(二) 於國際產學教育合作聯盟下設立海外基地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海外基地)。



四、 補助項目:
(一) 聯盟學校:
1. 學術研究及人才培育計畫之執行費用:針對聯盟與歐洲、美國及日本學校簽署合作備忘錄之範圍內,擇定特定領域推動學術研究及人才培育計畫,或其他有助達成本計畫宗旨之研究或人才培育活動。
2. 聯盟秘書處及聯盟相關專案辦公室之運作費用:包括與國外學校聯盟(系統)或個別學校簽署、修正及執行合作備忘錄,聯盟經費運作規劃、執行、管考及策略規劃等行政作業之費用。
(二) 海外基地:結合辦理國際產業人才教育專班(以下簡稱新型專班)之各招生學校共同推動教育展、招生宣傳及辦理華語先修課程等費用,包括促成與國外當地學校簽署合作備忘錄、辦理新型專班教育展等促成夥伴學校開設新型專班、開設華語先修課程(包括華語教師培訓),與提供就讀新型專班後留臺者就業諮詢等活動所需之費用。



五、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聯盟學校:
1. 學術研究及人才培育計畫:
(1) 由聯盟學校提出合作構想或計畫書,並經聯盟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向本部申請經費。
(2) 審查方式:聯盟學校所提研究合作及人才培育計畫,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及建議,並得委請專案辦公室辦理。
(3) 本部得擇定聯盟學校,並補助其辦理相關國際合作活動,不受前二小目限制。
2. 聯盟秘書處及聯盟相關專案辦公室:由擔任聯盟秘書處或聯盟相關專案辦公室之學校,向本部申請經費。
(二) 海外基地:
1. 本部評估我國產業海外布局及政府外交政策,以目前大學招生穩定、簽署國際合作項目、具有良好產學合作人才培育基礎、生源潛力巨大之國家或學校為優先。
2. 由申請學校邀集夥伴學校,提出海外基地計畫書(內容包括當地生源分析、夥伴學校鏈結共創招生之具體規劃、華語先修課程規劃及華語教師培訓規劃等)。
3. 審查方式:由本部與本部委請專案辦公室進行審查及建議。
4. 本部得擇定適合學校作為總召集學校,辦理海外基地相關活動。



六、 經費編列基準及支用原則︰
(一) 聯盟學校:
1. 學術研究及人才培育等計畫之執行經費得採統塊式經費(Block Funding)方式辦理,學校得編列人事費、業務費、設備費及行政管理費。人事費原則不得超過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但因延攬海外人才之需求,且符合本計畫目的,經本部同意者,人事費支用額度得提高至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2. 聯盟秘書處及聯盟相關專案辦公室之運作經費之人事費,不得超過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3. 計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應為聯盟學校具備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之編制內專任人員。計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於計畫執行期間,僅得支領一份計畫主持人費用。但計畫主持人具備以下資格者,不在此限:
 (1) 諾貝爾獎或相當等級之得主。
 (2) 現為各國國家級研究院士、國際重要學會會士或具相當資格之專家、學者。
 (3) 其他對我國學術、專業領域或經濟發展有特殊貢獻且具國際聲望者。
4. 為吸引外國學生來臺就讀,學校得編列獎助學金及相關生活津貼。
5. 學校依本計畫邀請國外人士短期來臺時,其支給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優先適用「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適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其報酬包括酬金及生活費者,不得另外支付演講費、諮詢費、審查費、顧問費及生活費等費用。
 (2) 為延攬優秀人才,學校依邀請人士(包括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等)之學術地位及專業,下列項目得自行訂定基準,經完成校內程序後實施;其項目如下:
A. 國內外交通費。
B. 住宿費。
C. 酬金(包括鐘點費、演講費、審查費、諮詢費及顧問費等,其工作執行項目核支,以不重覆支付為原則)。
D. 保險費。
6. 受補助學校經本部同意,得將計畫部分經費轉撥至其他聯盟學校或海外基地副召集學校,由受轉撥學校保管經費支用單據,按補助項目別分類整理及裝訂成冊留存,並將收支結算函報原受補助學校彙整。有賸餘款或未支用款,應一併繳回原受補助學校,由原受補助學校造具收支結算表及經費支用明細表,計畫主持人應於收支結算表及明細表上簽章,以瞭解該計畫全部經費支用情形並負監督管理之責。
7. 本計畫經費資本門至多占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並得視計畫審議結果彈性調整。
8. 學校得於業務費之百分之十五以內編列行政管理費,支應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
(二) 海外基地:
1. 計畫執行經費原則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2. 學校得依計畫任務編列相對應之人事費(得以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或三十五人為上限)。業務費及設備費(原則不得超過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十),有結餘款時,應全數繳回。
3. 經費支用限於與促成與當地學校簽署合作備忘錄、辦理新型專班教育展或宣傳活動等、促成夥伴學校開設新型專班、開設華語先修課程(包括華語教師培訓),及提供新型專班後留臺就業諮詢等相關活動。不得支用於個別學校招生活動、連結當地留學代辦合作招生等非與新型專班招生活動有關之費用。

 

附檔分別為:發布令影本pdf檔、「教育部補助國家重點領域國際合作聯盟與國際產學教育合作聯盟計畫作業要點」規定odt檔


公告資訊
公告時間 2025/03/27~2026/03/27
公告分類 其他
公告單位 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國合組 陳宥瑋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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