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甄用金融法務專業人員公告 |
職務及名額 | 金融法務專業人員(辦事員)1名 |
專業條件 |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3級考試法制類科,或相當等級考試法律相關類科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並經職前訓練(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合格。 (三)國內外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學位,並有金融或法務相關工作經驗達2年以上。 二、英語能力達「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中高級」以上,或其他英語能力檢測成績達同等級以上(如附檔)。 |
一般條件 | 無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9條不得任(派)用規定情事。 |
應徵 應檢附文件 | 有意應徵且符合上述條件者,請備齊下列資料電子檔,於民國114年5月2日以前至本行網站(網址:www.cbc.gov.tw)「徵才公告」(金融法務專業人員〔辦事員〕),依指示輸入資料線上報名並上傳下列電子檔: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jpg 檔、jpeg 檔、png 檔、bmp 檔)。 二、本人最近半身正面相片電子檔(jpg 檔、jpeg 檔、png檔、bmp 檔)。 三、最高學位證書(pdf 檔)。 四、學士以上至最高學歷完整成績單(pdf 檔)。 五、中文自傳(pdf 檔)。 六、英語能力檢測成績證明文件(pdf 檔)。 七、符合各該專業條件之證明文件(pdf 檔): (一)以專業條件一(一)應徵者:考試及格證書。 (二)以專業條件一(二)應徵者:律師考試及格證書及職前訓練合格證書。 (三)以專業條件一(三)應徵者: 1.碩士學位證書。 2.碩士學位論文。 3.金融或法務相關工作經驗達2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代表性著作,或相關之經(資)歷證明文件,得一併檢附(pdf 檔)。 ※參加甄選應注意事項: 註一: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註二:如獲通知參加口試者,應於當日口試前繳驗上列資料正本(二、五及七(三)2.碩士學位論文除外);如有遺漏或不實者,視為不合格。 |
甄選方式 | 應徵者於本行網站「徵才公告」上傳及輸入資料齊全,由本行先就應檢附文件進行資格審查;符合資格者通知參加筆試(以有關金融法及行政法之申論題為主,並附參考法條),並依筆試成績擇優數名,另行通知參加口試。 |
註:錄取人員依中央銀行職員進用及核薪要點規定,試用4個月,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派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派用。
報名網址:https://www.cbc.gov.tw/tw/sp-onre-content-6-c16ba-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