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校財產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及「113學年度財產盤點實施計畫」(如附件)辦理。
二、執行事項:
(一)實施日期:114年4月10日(三)至6月10日(二)止。
1.114年5月12日(一)完成初盤。
2.114年6月10日(二)完成複盤。
(二)盤點範圍:截至本學年度第一學期至(114年1月31日止)所有財產。
(三)臚列盤點作業配合事項:
1.逐項檢視財產名稱、廠牌、規格、數量、存置地點、保管單位及保管人等資料相符。
2.財產存置地點異動可逕行登錄專區【資產管理系統→資產維護區→保管存放變更】變更。
3.依所屬財產實施盤點請於系統【資產管理系統→報廢盤點區→個人盤點】逐筆核對勾選,隨時掌握財物動態。
4.系統中之個人盤點狀態欄說明:
(1)財產保管人及置放位置若有異動—「保管人變更」點選新保管人(含異動人員、未辦理退休及離職人員資產),另置放位置於盤點作業結束前確實完成變更。
(2)財產標籤脫落或短缺於【缺財產標籤】欄位勾選。
(3)盤點時若有說明或處理事宜,請勾選該筆財產於【補充說明】項下敘明。
(四)複盤日期將以電話通知派員實地抽盤。
(五)列印盤點清冊於盤點實施日期前由各保管人及單位主管簽章確認擲回總務處保管組。
三、注意事項:
(一)各單位保管人應確實執行財產盤點於初盤時間內完成,避免延宕時間影響後續作業。
(二)盤點時,務請依照「帳」、「物」相符之原則,如有不符依規定提報辦理。
(三)各單位保管財產若有遺失或損壞情形,請依規定辦理相關程序。已達年限不堪使用之設備請儘速辦理報廢,以便帳務管制完善。
四、圖書與文物部分亦請圖書館與博物館依權責於本執行時間完成盤點。
五、本案相關事宜請與總務處保管組承辦人王牡秀聯絡(校內分機13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