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在學僑生及畢業僑生從事工作須依法申請工作許可

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3條、第68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臺從事工作,違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50條規定略以,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除寒暑假外,每星期工作時間最長為20小時;另經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如有休學、退學等喪失學籍情況即失效。

 

二、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條及第2-1條規定略以,外國人申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者,於申請日前3年內,不得有未經許可從事工作之情事。

 

三、在學期間如有工讀需求,或畢業後有留臺工作意願,應向勞動部申請並取得許可後,始得在臺從事工作,以免違法我國「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影響後續在臺工作權益。

公告資訊
公告時間 2025/06/11~2026/06/11
公告分類 就業及考試訊息
公告單位 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國合組 李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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