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來函,各系所應於學生實習前確認實習機構符合法定條件,並應經各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檢核及確認。

 

一、本部於114年6月23日修正發布「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部分條文,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二、依前開辦法第6條之2第1項規定:

合作機構須查詢確認無違反相關規定後,方可派遣學生進行實習,合作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經依法設立或登記。

(二)   具足夠訓練與指導人力及健全設施、設備。

(三)   最近二年實習場所無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四)   最近二年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或第八十條規定處罰、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罰逾二次、同一規定,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處罰逾三次。

(五)   最近二年無違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積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或滯納金,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

(六)   最近二年無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關性別歧視、性騷擾或就業服務法有關就業歧視之規定,經予處罰。

(七)   非從事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三、為利大眾查詢違反勞動法令及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之事業單位,勞動部已建置「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網址:https://announcement.mol.gov.tw/)及「重大職業災害公開網」(網址:https://pacs.osha.gov.tw/2875/),請各校參考前開網站查詢結果,確實檢視實習機構適切性,並應經各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確認,以維護實習生權益。

公告資訊
公告時間 2025/08/19~2026/08/19
公告分類 實習訊息
公告單位 學生事務處-職發組 陳中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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