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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辦法修正】轉知國科會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 點」第十一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一、本次修正內容簡述如下
1.作業要點第十一點將現行文字「採集人體檢體」,修正為「從事人體研究」;「人類胚胎、人類胚胎幹細胞」,修正為「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審查通過證明現行規定六個月內補齊核准文件規定,為符實需,修正為於計畫執行起始日之當月月底前補齊。
2.作業要點第十三點增列第四項:核定執行多年期研究計畫,涉及從事人體研究、人體試驗、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者,繳交進度報告 時,應一併檢附次年度計畫執行起始 日尚在有效期限內之倫理審查委員會相關核准文件;繳交進度報告時未能一併檢附者,應於次年度計畫執行起始日之當月底前補齊。
二、檢附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三點、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各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