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0年5月11日臺教國署字第1100040117號函辦理。
二、旨揭兼職工讀生應徵條件列舉如后:教育部認可大專校院以上(含)學校在學學生,具行政工讀經驗尤佳,高中職夜校生可。熟稔Microsoft office各項電腦軟體操作(Excel、Word、PowerPoint等)。認真負責、細心謹慎、具服務熱忱與溝通協調能力。可長期工讀1年以上者優先考慮。修課學分少之大學延畢生或僅剩寫畢業論文的研究生尤佳。外僑生需具備有效之居留證及工作證影本。
(一)教育部認可大專校院以上(含)學校在學學生,具行政工讀經驗尤佳,高中職夜校生可。
(二)熟稔Microsoft office各項電腦軟體操作(Excel、Word、PowerPoint等)。
(三)認真負責、細心謹慎、具服務熱忱與溝通協調能力。
(四)可長期工讀1年以上者優先考慮。
(五)修課學分少之大學延畢生或僅剩寫畢業論文的研究生尤佳。
(六)外僑生需具備有效之居留證及工作證影本。
三、工作內容:協助計畫各項行政事務、包含:文件校對、核銷報帳、環境清潔、至師大校本部收送公文信件、電話客服等及計畫主持人或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四、工作地點:配合計畫執行需要,於師大英語學系英語遠距教學計畫辦公室(位於臺北市萬華區西藏路201號,萬華國中內)。
五、工作時間:上班日為每週一到每週五,上午時段為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時段為13時30分至17時30分。國定假日不上班。工作時間採排班制,每週至少排4小時,每週最多不超過20小時,每週可配合越多時數者優先考慮。
(一)上班日為每週一到每週五,上午時段為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時段為13時30分至17時30分。國定假日不上班。
(二)工作時間採排班制,每週至少排4小時,每週最多不超過20小時,每週可配合越多時數者優先考慮。
六、工作待遇:依勞動部公告每小時基本工資支薪,含勞保勞退。
七、錄取且完成聘案流程後起聘,起聘時間依本校核定到職起聘日為準,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滿經考核及格後,得聘任至111年12月31日止,表現優異者,可配合專案計畫執行期程得續聘。
八、本案需求人數為5名,得擇優增列候補3名,有效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1個月內,候補期滿未通知遞補,則自動喪失錄取資格。
九、應徵方式:有意應徵人員請備妥以下文件(請將所有文件合併成單一個pdf檔案):履歷表(含個人基本資料、學經歷、正面照片、相關工作經驗簡述、自傳、白天聯絡電話、手機號碼、註明每週一至五可工讀時段)。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外僑生請另檢附有效之居留證及工作證影本。以上資料請於111年9月30日前以電子郵件寄送履歷資料至聯絡人邱先生信箱,信件主旨請註明「應徵臺師大英語系教育部計畫兼職工讀生—○○○(姓名)」。如格式不符將不予錄用,缺件不受理逾期補件,通過書面審查者將以E-mail另行通知面談時間。聯絡人:邱先生,E-mail: yulichiu@ntnu.edu.tw,聯絡電話:(02)8979-3417。
(一)有意應徵人員請備妥以下文件(請將所有文件合併成單一個pdf檔案):履歷表(含個人基本資料、學經歷、正面照片、相關工作經驗簡述、自傳、白天聯絡電話、手機號碼、註明每週一至五可工讀時段)。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外僑生請另檢附有效之居留證及工作證影本。
1、履歷表(含個人基本資料、學經歷、正面照片、相關工作經驗簡述、自傳、白天聯絡電話、手機號碼、註明每週一至五可工讀時段)。
2、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3、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外僑生請另檢附有效之居留證及工作證影本。
(二)以上資料請於111年9月30日前以電子郵件寄送履歷資料至聯絡人邱先生信箱,信件主旨請註明「應徵臺師大英語系教育部計畫兼職工讀生—○○○(姓名)」。如格式不符將不予錄用,缺件不受理逾期補件,通過書面審查者將以E-mail另行通知面談時間。
(三)聯絡人:邱先生,E-mail: yulichiu@ntnu.edu.tw,聯絡電話:(02)8979-3417。
十、其他備註:所送履歷表資料如填列不實或缺漏者,或所附之文件影本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者,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可上本校人事室網頁查詢)辦理。資格符合者將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隨到隨審,資格審查通過者,擇優依報名先後順序通知面談,不合者恕不另函覆。若徵聘到合適人選,將提前結束徵聘作業。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本職缺依教育部頒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辦理,請應徵者確認無下列之情事,如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不以僱用: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一)所送履歷表資料如填列不實或缺漏者,或所附之文件影本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者,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可上本校人事室網頁查詢)辦理。
(二)資格符合者將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隨到隨審,資格審查通過者,擇優依報名先後順序通知面談,不合者恕不另函覆。若徵聘到合適人選,將提前結束徵聘作業。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三)本職缺依教育部頒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辦理,請應徵者確認無下列之情事,如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不以僱用: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