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計畫係為鼓勵全國大學校院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性學術、技藝能競賽,拓展國際視野,強化學生專業新知、技藝能發展,若有規劃於114年8月1日至115年1月31日代表學校實際參與國際競賽者並符合「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性學術技藝能競賽作業要點」規定,請於114年5月20日(二)前提供相關資料送交研究發展處辦理。詳細規定請參考以下內容以及附件檔案。
補助範圍:
(一)本要點補助參加之國際競賽,其參賽組別最近三年參賽國家數,以平均在十國以上為原則。非屬國際性競賽、與高等教育無直接相關,或屬表演賽、邀請賽及觀摩賽等之國際性競賽,不在補助範圍。
(二)設計類補助之國際競賽種類以本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獎勵要點所定者為限,學校申請不限案數,同一作品不得超過二人,並以一次為限。
補助對象及條件: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於大學校院在學期間,代表學校實際參與國際競賽之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予補助:
(一)具學術、技藝優良表現:學生個人或團體最近二年內在國內外學術、技藝能競賽有優異名次或事蹟表現。
(二)經國內賽選拔:學生個人或團體參加全國性學術、技藝能競賽獲優異名次。
補助原則:
(一)本補助以採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學校自籌款比率應達所需出國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但屬國內賽選拔者,經本部同意,承辦國內賽學校得免提列配合款。
(二)本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申請案件未獲本部其他補助者,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請。有重複補助情形,應予追繳全部補助經費。對每位學生出國參賽之補助,每年以一次為限。
(三)補助額度由本部視申請案之可行性、重要性及是否符合政策需要等因素核定之。
(四)申請案經本部審查核定補助金額後,各校應依核定金額及審核意見,修正申請案再函報本部同意後,始得辦理。
(五)學校依第七點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請補助;申請補助學生團體者,同一競賽、同一隊伍至多五人。
補助項目及額度:
以補助學生出國參加國際競賽之經濟艙機票費用、實際參賽或領獎日之膳宿費為限,並依國家地區以下列金額為限:
(一)亞洲地區每人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二)美洲、大洋洲及非洲地區每人新臺幣五萬元。
(三)歐洲地區每人新臺幣六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