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請查照並轉知貴屬同仁踴躍登記參選。

一、  依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次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四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第六屆代表任期為110學年度至113學年度止(11081日至114731日止)。本室擬舉行第七屆勞方代表選舉,該屆任期為114學年度至117學年度止(11481日至118731日止)

二、  次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

三、  本校現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約聘人員(含專兼任助理、臨時工等)及技警工友人數超過100人,已簽准核定勞資雙方代表各5人;勞方代表任一性別保障名額各2名,備取5名。

四、  有意願擔任第七屆勞方代表之約聘人員可自由登記參選,選舉相關事項如附件。本選舉依票數之高低當選勞方代表。

五、  檢送114學年度勞資會議勞方代表登記表,有意願之同仁可於1145291600前送至本室。本選舉於114611日至12日採電子投票方式進行選舉(投票路徑將再行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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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時間 2025/05/15~2025/06/30
公告分類 其他
公告單位 人事室-人二組  盧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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