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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轉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原函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99次會議紀錄摘要各1份,請本校於蒐集、處理及利用消費者個人資料時,應確實遵守相關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1152202877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消費者個人資料權益,本校於蒐集、處理及利用(含行銷)消費者個人資料時,應確實遵守業管法規關於個人資料保護之規範,尤其注意遵循個資籌備處原函所提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三、檢附個資籌備處原函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99次會議紀錄摘要各1份。